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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中国档案报》 2013年03月15日

????近日,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五保档案管理方面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7条6个附件,采用条款结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规定,紧密结合实际,充分体现五保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形成的成套性、管理的动态性、利用的工具性等特点,确立了五保供养档案工作体制和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整理原则与方法以及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保管期限、保管条件、编目、移交、鉴定销毁、利用等内容,尤其对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和档案利用等规定得较具体,易于操作。

????《办法》指出,五保供养档案是指在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在五保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形成的五保待遇审批材料;二是五保待遇批准后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过程中形成的五保供养服务材料。《办法》将其分别概括为审核审批类和供养服务类。

????《办法》明确,审核审批类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管,主要包括待遇审批材料、待遇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材料、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材料、集中供养审批材料等11类。供养服务类档案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主要包括五保对象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对象照料记录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保管在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服务协议以及供养待遇审批、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的复本,并建立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档案。

????《办法》明确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立档单位,五保供养动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待遇复审、调整和停止等文件材料,随时整理归入相应案卷。《办法》设计了五保供养档案归档文件材料的程序和方法,明确了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档案袋正面、档案盒正面和盒脊、档案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封面等式样,这些原则和方法符合五保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加方便保管和利用。

????《办法》规定了五保供养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以满足社会利用需求。

????《办法》对利用者范围和利用档案的范围以及利用手续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五保档案的形成、移交单位以及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利用五保档案;二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公务需要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利用五保档案;三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凭身份证件利用本人的五保档案;四是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五保档案;五是其他需要利用五保档案的,应当经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同意。

????《办法》还规定,五保档案仅限于当场查阅、摘抄和复印,严禁对五保档案进行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五保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对归还的五保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对档案摘抄件或复印件加盖标有“五保档案摘抄件”或者“五保档案复印件”的印章。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3月15日 总第2431期 第一版

责任编辑: 段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