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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李永强 来源: 2012年05月14日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移民档案工作,近日,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并下发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分总则、管理与职责、归档与移交、移民档案验收、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共35条,对水利水电移民档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办法》强调,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工作。《办法》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项目法人和参与移民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移民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移民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要建立移民档案工作,明确管理部门与人员,保障移民档案工作的设备设施。《办法》规定,移民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对有关各方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办法》强调,移民档案工作应与移民工作施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移民工作在事物指标调查、原址原貌、搬迁安置、库底清理、补偿领款等重要阶段(活动)或结点,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办法》对归档移交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移民档案验收工作应与移民工作验收同步开展。工程阶段性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在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时,要成立移民档案验收组,具体负责移民档案的验收工作,凡移民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移民安置验收。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2年5月10日 总第2303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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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段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