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 在线服务 > 公布档案
1950年档案:政务院通过《印信条例》
1950年档案:政务院通过《印信条例》
作者: 来源: 2010年02月04日

  1950年2月3日,政务院第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印信条例》。《条例》规定,印信分“印”和“关防”两种,前者为方形,后者为长方形。中央人民政府及所属各级机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直属各部及总政治部所属各级政治部均用“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及所属部队暨所有属于临时性的军事机关均用“关防”。印信一律用宋体字。印信的规格:中央人民政府印边长9厘米,边宽8毫米;省、直辖市以上政府、中央机关及驻外使馆的印信一律边长7厘米,边宽6毫米;上述机关所属对外行文的各级机关的印信则边长6厘米,边宽6毫米。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属机关、部的印信尺度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常设机关印信用铜质或铜镶木质,临时机关用木质。

责任编辑: